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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7101民初715号原告张海玉诉被告云南建轩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24-01-26 17:25:15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公告
云南建轩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7101民初715号原告张海玉诉被告云南建轩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710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建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玉赔偿货物损失15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云南建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4126
 
  人: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沈洋
   址:昆明市滇池路516
联系电话:0871-66395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