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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干彩盗窃案

2016-11-28 16:11:42

(一)基本案情

2013517,被告人吕干彩从长沙登乘T61次旅客列车前往宣威,乘坐在6号车厢9号中铺。当日11时许,吕干彩趁6号车厢10号中铺旅客郭某某离开之机,将其放于铺位枕头下的一条裤子窃取,裤包内装有人民币1345元及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后郭某某返回发现裤子丢失后报警,并向吕干彩追问,吕干彩承认窃取财物的事实,并将全部财物还给郭某某。

(二)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干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吕干彩犯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主动归还被盗财物,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干彩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宣判后,吕干彩未提出上诉,并当庭履行了罚金的缴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火车上盗窃他人财物案件。本案中被盗乘客发现财物丢失向被告人进行追问后,被告人当即承认了盗窃事实并退还了被盗财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后果,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吕干彩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决对其单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