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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具有多种从重情节如何量刑?——吴晓峰运输毒品案

2016-11-28 16:12:44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吴晓峰,男,19716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晓峰运输毒品。2014721120许,被告人吴晓峰携带毒品,持当日K1236次昆明至株洲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乘车,在二楼安全检查口被执勤民警从其裆部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4;从其所穿裤子右裤包内查获海洛因1包,净重0.1

【案件焦点】

被告人吴晓峰具有多种法定从重情节,如何在量刑上体现?

【法院裁判要旨】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晓峰明知是毒品,仍将24甲基苯丙胺、0.1海洛因从昆明运往株洲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判处。被告人吴晓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还有二次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晓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二十四克、海洛因零点一克,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如何把握被告人吴晓峰的量刑?

被告人吴晓峰198753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刑满释放;1991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8月期满解除;19941221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722刑满释放;2004115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520被减刑释放;20131021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二年;2014225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吴晓峰系吸毒人员并系艾滋病感染者。被告人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晓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