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具有多种从重情节如何量刑?——吴晓峰运输毒品案
2016-11-28 16:12:44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吴晓峰,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晓峰运输毒品。2014年7月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晓峰携带毒品,持当日K1236次昆明至株洲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乘车,在二楼安全检查口被执勤民警从其裆部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4克;从其所穿裤子右裤包内查获海洛因1包,净重0.1克。
【案件焦点】
被告人吴晓峰具有多种法定从重情节,如何在量刑上体现?
【法院裁判要旨】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晓峰明知是毒品,仍将24克甲基苯丙胺、0.1克海洛因从昆明运往株洲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判处。被告人吴晓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还有二次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晓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二十四克、海洛因零点一克,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如何把握被告人吴晓峰的量刑?
被告人吴晓峰1987年5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刑满释放;1991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8月期满解除;1994年12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04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5月20日被减刑释放;2013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二年;2014年2月25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吴晓峰系吸毒人员并系艾滋病感染者。被告人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晓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