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承兵行贿案
2017-11-22 15:10:28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7)刑字第15号判决书
2.案由:行贿
3.被告人:黄承兵,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铁龙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3幢3单元19E号(属昆明市公安局世纪城派出所管辖片区)。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亮;审判员:甘律然、李俊
6.审结时间:2017年8月21日
(二)诉讼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承兵在与昆明铁路局生活段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时任昆明铁路局生活段段长张永屏(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385864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承兵在与昆明铁路局生活段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时任昆明铁路局生活段公寓管理科科长李新宇(已判刑)回扣共计人民币5060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承兵在与昆明铁路局生活段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时任昆明铁路局生活段段长张永屏财物共计人民币385864元(其中现金330000元、价值55864元的50g金条4根)。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承兵在与昆明铁路局生活段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时任昆明铁路局生活段公寓管理科科长李新宇回扣共计人民币506000元。
2016年1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张永屏受贿案件过程中,向被告人黄承兵了解相关情况时,黄承兵主动交代了自己向张永屏等人行贿的事实,该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侦查后,电话通知黄承兵到检察院接受讯问,黄承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材料、“询问笔录”、被告人黄承兵自书的“情况说明”材料;2. 被告人黄承兵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张永屏的供述、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购买凭证、云南铁龙家具有限公司交易明细、票号为05087310、05087312、05087314、05087316的发票四张、光碟一张;3. 被告人黄承兵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张永屏、李新宇的供述、证人肖某某、巫某某、全某某、邹某某等的证言、黄承兵与昆明生活段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取款凭证、“谈判结果报告”、投标文件、“采购通知书”、“买卖合同”、 “提取笔录”及李新宇对27页材料的“情况说明”、光碟一张;4.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6年9月25日(2016)云71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5. 张永屏“户籍证明”、“昆明生活段段长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岗位说明书”、昆明铁路局生活服务总公司行政领导、党政领导分工的通知、“职务变动登记表”、聘任通知书、“干部履历表”等、李新宇“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聘任通知、生活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公寓管理副科长、科长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中心公寓(乘务员)副主任、主任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6. 云南铁龙家具有限公司“登记卡片”、“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董事、监事、经理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章程;7. 昆明市公安局世纪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判案理由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承兵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891864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承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承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