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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

2018-04-02 10:07:47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确保我院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面强化和落实解决“执行难”的各项举措,全力破解执行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设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强制性配套措施,通过不懈努力,完成“四个基本”和“两个实现”目标。“四个基本”目标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两个实现”目标是:实现第三方评估验收顺利通过;实现解决执行难的长效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三、工作措施

    (一)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积极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切实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依法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限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委托审计调查、律师调查财产、悬赏举报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2.大力加强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联动机制。对符合刑事自诉规定的案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3.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作用。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依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利用“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予以信用惩戒。进一步落实《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拓展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和方式,扩大失信名单惩戒效果和提高公众知晓度,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融资、任职等方面的惩戒,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4.严格落实两个《规定》。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对干预执行行为依法全面予以记录。

    (二)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

    5.完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与维护,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的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全程监控。

    6.完善执行公开机制。进一步加强执行回告工作,充分发挥“三公开”平台和 12368 诉讼服务平台的作用,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功能,对执行案件的立案、财产查控、强制措施、财产处置、案款支付等节点信息主动公开,及时、全面向当事人推送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执行裁判文书一律按照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7.建立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信访等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提醒、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重大案件的听证、强制执行等活动。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强制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见证。

    (三)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

    9.严格落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五个条件”,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确保流程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和线下调查均必须按照要求全面完成。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必须立案审查。从严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且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二是列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清单。明确对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随案报送财产查控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情况等材料清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方可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10.建立和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对执行中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做好执转破衔接工作。

    11.加大涉执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对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履行能力等执行不能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局及时向立案庭报送相关材料,由立案庭对口负责报批救助手续,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2.严格执限管理。强化执限意识,依托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加快办案进度,提高执行效率。

    13.熟练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作用,熟练使用“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快捷查人找物,提高执行质效。

    14.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坚持“网拍优先”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压缩权利寻租空间,进一步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潜在购买人群积极参与进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成功比例,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遏制此类机构选择性办理评估、拖延评估等乱像。

    四、工作要求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要切实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把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

    1.成立领导小组。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时间表、路线图,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每个月听取一次执行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一次执行工作,确保解决执行难工作如期完成。

    2.分工负责。针对昆铁法院实际,党组成员进行了分工,院长贺春辉和副院长杨子标负责我院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执行局每周汇总一次工作数据,分析研判执行工作态势。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1.加强力量配备。根据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和执行工作实际需要,配足配强执行队伍,确保执行局在编干警占法院政法编制的15%以上。确保执行人员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

    2.加强执行廉政建设。执行局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加强对执行权运行中财产查控、处置、执行款物发放等廉政风险点的排查,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加强物质装备建设

    借助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争取财政部门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实现执行工作信息化、执行装备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加大执行工作物质投入,足额保障执行办案经费,配备足够的执法车辆、通讯器材、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加大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宣传报道力度,扩大执行工作影响。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褒奖诚信,惩戒失信,营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向社会公众深入宣传“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的界限,客观介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当事人从事市场交易风险的承担等,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