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关于执行立案及执行权与裁决权分离的暂行办法
2018-04-02 10:10:12
为确保执行立案及执行权与裁判权的正确行使,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开、公正、文明、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执行局负责以下案件的执行
(一)凡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均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二)各审判团队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三)申请、移送、以及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公正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行政裁决书均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二、所有执行实施案件由执行局统一进行立案审查,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对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对,以及立案材料的审查接收;
(二)立案受理后,及时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其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案件材料在立案后及时转送案件承办人。
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执行人员应将案卷材料报送合议庭审查并作出裁定:
(一)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
(二)委托有关部门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三)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
(四)需变更执行管辖;
(五)“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审查决定;
(六)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六)当事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审查;
(七)其他需依法进行审查并作裁定的。
合议庭审查后,应及时作出裁定。
四、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执行。
(一)重点案件执行方案的确定;
(二)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况紧急的除外,但应及时报请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
(三)其他需依法进行讨论的事项。